厦门市体育局
2023年11月24日
厦门市体育局赛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若干意见》《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内由体育行政部门主办或承办的,或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国家对国际级、国家级体育赛事活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市各级部门(系统)、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监管。
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不断加强和规范体育赛事活动赛前赛中赛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市体育局相关处室、局属各单位按照其职能分工负责全市范围内相应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各区文旅局(体育局)负责所辖区内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监管。
第四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
第五条 各区文旅局(体育局)和市体育局相关处室、局属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和按职能分工负责的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的领导工作,建立建全体育赛事活动工作协调机制,协助相关部门履行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章 赛前监管
第六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直接责任人、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及其他参与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应当赛前通过协议或文件等书面形式共同约定或明确。主办方与承办方应当共同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构,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外事、气象、电视转播、综合保障、志愿者服务、争议解决等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责任分工,包括但不限于:
(一)主办方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全面组织,提出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包括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模、竞赛规程、经费来源等),发布赛事文件,向参赛各方告知“熔断”机制启动、程序、处置措施、法律后果等内容,纠纷解决委员会成员、总裁判长及委派主要裁判。
(二)承办方应当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建立赛前赛事活动风险分析机制,召开赛事活动风险研判分析会议,做好风险研判工作,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工作方案等保障措施,并督促落实。
(三)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服务、场地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安全标准,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遇有突发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第七条 各区文旅局(体育局)和市体育局相关处室、局属各单位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事项清单》开展监管工作,坚持全程监管,堵塞安全漏洞。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监管范围,加强体育赛事活动赛前审批或备案、赛中监管、赛后总结等环节安全问题的落实,确保各环节上无安全漏洞。
第八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根据需要,做好体育赛事活动规划、组织和各项保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制定匹配赛事活动有序举办相适宜的各项规划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根据体育赛事活动实际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裁判员等专业技术人员。
(三)落实保障赛事活动正常举办所需的资金;配置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四)严格落实通信、医疗、卫生、食品、交通、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制定相关工作方案与应急预案,对本项赛事活动进行有效的风险防控。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采取措施排查和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积极配合反兴奋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以及反兴防兴各类相关工作。
(六)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和泄露本项赛事活动参与者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相关信息。
(七)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
(八)体育行政部门主办或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九)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建立并完善入场人员安检程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反社会倾向、不文明不健康、 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任何人携带危险品进入赛场。
第九条 各区文旅局(体育局)应当充分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筹办的动态信息,促使全市范围内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备尽备。督促各赛事承办单位填报赛事信息,及时统计、发布体育赛事活动计划,推动赛事信息公开透明。针对拟举办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落实行政许可工作,跟踪赛事筹办情况,落实监管责任。对于参与人数较多、人身危险性较高、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体育赛事活动,列入重点监管范围。
第三章 赛中监管
第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履行安全办赛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落实本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二)配备与本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三)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保障本项体育赛事活动临时搭建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用电线路敷设、临时用电配电设施、临时安装消防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五)落实本项体育赛事活动医疗救护、消防、应急处置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照核准的体育赛事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当发现进入赛事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立即限制入场,确保赛事活动现场秩序和安全。
第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协办方应当履行属地安全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障体育赛事活动场所、设施、器材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本项体育赛事活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本项体育赛事活动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本项体育赛事活动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体育赛事活动过程中若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事件,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参与者、教练员、裁判员志愿者、观众等相关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赛事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冒名顶替等行为。
(四)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服从现场管理,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五)不得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
(六)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
应当综合考量体育赛事活动的项目、级别、规模等要素,结合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的综合能力,按照择优、公开、就近原则分级选派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开展现场监管服务,协助制定各类安全工作方案,监督检查重点环节,实现赛事安全监管闭环。
第十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裁判员
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裁判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裁判员,选派符合本项赛事活动专业性要求、具备相应技术等级认证的裁判员,做好赛前检查和赛中执裁工作。
第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志愿者
主办方或承办方依法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等工作。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赛事活动监管及投诉
各区文旅局(体育局)和市体育局相关处室、局属各单位应当承担监管职责,对体育赛事活动参与各方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涉及体育赛事活动重大安全的行为依法实施相应处理和处罚。
(一)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监督检查时,发现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承诺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相符,应责令该单位暂停赛事活动筹备工作,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通报该项赛事活动审批机关撤销该项赛事举办资格,或通报该项赛事活动监管单位暂停该项赛事筹备工作。
(二)密切关注赛事进程,在办赛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在不具备继续办赛条件的情况下,责令体育赛事活动承办方实施“熔断”机制,及时终止赛事。
(三)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期间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 应当责令承办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停止该项赛事活动。
(四)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有涉嫌不符合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投诉的,应当及时查处,督促整改。体育赛事活动相关组织与个人未及时整改的,须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或隐患。相关处理情况,应当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的体育仲裁管理范围的纠纷,可以提交赛事组委会纠纷解决工作机构,也可以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五)对于类似违规办赛、低质办赛、虚报信息、消极比赛、使用兴奋剂等不良现象引起高度重视,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情况,主动或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弄清事实,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章 赛后监管
第十七条 各区文旅局(体育局)和市体育局相关处室、局属各单位将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情况纳入对各类体育工作考核评估体系,对所辖区范围内或职责分工内举办的赛事活动的竞赛组织、安保标准、反兴防兴、安全保障宣传方式、社会影响等进行规范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诚信管理、赛事补助或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体育赛事活动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体育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本领域信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体育经营主体、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联合惩戒。对造成重大事故、严重社会影响的赛事活动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列入名单向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违反《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福建省体育局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相关规定适时进行修正和补充,其他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附件
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事项清单
类别 |
序号 |
监管事项 |
监管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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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责任制 |
1 |
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够,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未建立体育赛事活动安全工作机制,未明确场地安全、项目安全和其他各类保障安全的责任人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中设立体育赛事活动安全工作机构,并明确场地安全、项目安全和其他各类保障安全等相关内容的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和联系方式,确保各类安全问题责任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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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未与各安全责任人签订赛事安全责任书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与各安全责任人签订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责任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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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体育赛事活动与各方为签订协议或未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
压实各方安全责任,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承办和协办单位要在签订书面协议时进一步明确赛事参与各单位的安全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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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规章制度(“1+4+X”方案:即1个赛事活动方案,医疗方案、安保方案、舆情管控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含熔断机制)等4项安全防护工作预案,根据赛事规模和疫情防控需要制定疫情防控、善后处置等X项工作预案) |
4 |
未制定风险评估报告(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 |
加强体育赛事活动风险研判。结合办赛地点实际情况,从体育赛事活动的场地、气象条件、竞技难度、项目设置、赛事组织、安全隐患等多方面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科学制定赛事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医疗救护及救援方案。尤其是制定包括“熔断”机制在内的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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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制定体育赛事活动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方案不完善,导致突发事件发生后出现管理混乱,影响处置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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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定制体育赛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或方案不完善,导致出现体育赛事活动安保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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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制定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或方案不完善,导致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混乱无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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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制定体育赛事活动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导致现场救援工作混乱无序,延误救治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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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制定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或应急处置预案中未包含“熔断”机制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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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教育培训 |
10 |
赛前未对全体参赛人员开展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流于形式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在赛前组织全体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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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针对工作人员、志愿者开展专业培训,导致其因不了解该运动员风险引发安全事故 |
在赛前开展针对工作人员、志愿者的专业培训,使其了解工作职责、业务流程、安全要领等相关内容,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避免安全事件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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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赛前未对参赛者进行风险告知和安全提示 |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应当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类型特点,充分履行对参赛者的风险告知和安全提示义务,并要求参赛者签署并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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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为要求参赛者签署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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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要求 |
参赛人员 |
14 |
参赛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导致发生安全事故(需要资质的运动项目) |
赛前组委会严格审查参赛人员证照、资质不符合赛事要求禁止参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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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因身体健康问题导致赛事突发疾病造成伤亡事故 |
要求所有运动员在报到时提供参与项目要求相应的健康证明,若无证明则不允许参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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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购买足额人身意外伤害险导致受伤运动员无法及时得到救治 |
必须购买保险的赛事,报到时检查保险购买情况,若无保险则不允许参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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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安全意识薄弱,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导致赛时忽视突发风险强行参赛造成个人人身伤害 |
赛前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参赛人员安全意识,遇到突发事件及时停赛,对受伤或明显状态异常但仍坚持比赛的运动员及时劝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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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误服兴奋剂,对自身健康造成危害、影响赛事公平性 |
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有条件情况下增设兴奋剂抽查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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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材 |
19 |
器材所持证照不全 |
赛前检查器材所持有的证照、保险,确保证照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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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器材存在故障,无法确保赛事正常进行 |
赛前开展器材检查,排查器材安全故障,确保器材处于安全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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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未配备相应器材维修人员,器材出现故障后无法及时得到维修 |
按照赛事器材种类和数量配备足量、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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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 |
22 |
不满足相应项目赛事开展要求 |
需符合所开展项目赛事活动的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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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场地未划分功能区,未实行区域证件管理,竞赛区域未实施安保,有无关人员出入 |
场地划分功能区,严格执行区域证件管理,竞赛区应严格实施安保,无关人员禁止出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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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 |
24 |
超标准天气组织赛事活动 |
要根据各类赛事要求严格掌握气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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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无极端天气应急预案 |
赛事筹备阶段应制定极端天气应急预案,确保出现极端天气时能及时停赛,确保参赛人员人身安全和赛事有序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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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出现高温、暴雨、雷电、沙尘等异常天气未及时采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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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要求 |
承办单位 |
27 |
无办赛资质,影响赛事整体运行 |
体育赛事活动立项阶段全面审查申办材料,实地了解承办单位情况,包括主要业务、办赛经验、专业人员数量、人力保障、信用状况、与当地政府部门关系等,设置赛事监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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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无办赛经验,影响赛事整体运行 |
各运动会可推荐专业赛事执行团队或专业赛事组织人员负责赛事组织,赛事活动裁判、赛事安全要需由经验丰富的人员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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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协调能力差,发生突发事件时无法及时调动所需资源,影响善后除了工作 |
体育赛事活动立项阶段应评估承办单位协调市场、交通、医疗、气象、通信、公安、救援等方面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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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实施 |
30 |
不具备相应赛事竞赛规程、竞赛规则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按照相应项目竞赛规程、竞赛规则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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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为制定竞赛纪律并组织实施 |
针对体育赛事活动涉及项目,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赛事纪律并由组委会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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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竞赛科目设计不合理,导致运动员体力透支 |
充分考虑天气、地形、安全等各种因素,赛前由体育赛事活动总裁判长综合评估后确定当日比赛科目,确保比赛科目设计合理、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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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志愿者 |
33 |
缺乏突发事件处置经验,造成事态扩大 |
赛前统一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法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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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不遵守比赛纪律,影响赛事整体运行 |
加强人员管理,凡出现迟到早退情况即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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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风赛纪 |
35 |
比赛科目设置重复、混乱,规则描述不清或有明显漏洞,从而影响竞赛的公平公正进行,造成争议事件发生 |
比赛科目设置上按照单项协会的官方竞赛项目合理设置项目,避免项目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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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裁判员泄露比赛信息,出现漏判、误判、错判,影响赛事公平 |
加强对赛事裁判员管理、教育和监督,确保裁判制裁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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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参赛人员扰乱赛场秩序 |
对参赛单位和个人开展思想教育和赛风赛纪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参赛观和胜负观,尤其是参赛运动员要严格遵守赛风赛纪,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尊重自己,赛出良好的精神风貌,展现专业运动员的素养和风范,更好地维护干净、和谐、健康、向上的竞赛环境,弘扬正能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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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误服兴奋剂,对自身健康造成危害、影响赛事公平性 |
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有条件情况下增设兴奋剂抽查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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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体育赛事活动安全保障要求 |
安保 |
39 |
赛场大规模人员聚集,发生现场混乱、踩踏事件 |
赛前制定安保方案,配备与赛事规模相符的安保力量。活动区域划分合理,有专人负责活动安保工作的组织领导、现场调度以及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的处理。合理设置各类人员动线,对现场观众进行积极引导与有效管理,避免踩踏事故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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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无关车辆、人员在场地内穿行、逗留,发生车辆、人员冲撞事故 |
在赛场内管制、限流或由专人负责引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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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
41 |
无医疗保障预案,发生紧急医疗事故易出现混乱,影响救治 |
赛事筹备阶段结合赛事特点制定医疗保障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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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缺乏专业医护人员、医疗物资、救护车辆,受伤人员无法得到及时救治,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
赛场应设置医疗中心,配备医疗救护人员、设备、药品、救护车等;规划好急救转运路线与通道,准备好后备医院;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和资源调度迅速高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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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
43 |
无交通保障预案 |
赛事筹备阶段制定交通保障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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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运动队前往赛场时因路况或交通情况复杂可能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
若赛场距离市区较远,则组委会统一安排车辆前往,并组织交警协助带领车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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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赛事相关区域封路、交通管制未提前告知当地居民,引起人员冲突 |
通过电视、广播、现场指示牌等多种方式提前告知封路、交通管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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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
46 |
食品卫生问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赛事有关人员引起食物中毒等症状 |
市市场监管部门提前检查餐厅、食堂,掌握住宿信息,提前与酒店沟通,重点保障参赛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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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食品安全问题,运动员兴奋剂误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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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48 |
赛场内缺乏相应的消防设施 |
应在赛场配备消防车辆和应急设施,赛前对赛场进行消防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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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 |
49 |
污蔑、诋毁赛事的言论,对赛事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
主办单位、承办地政府共同做好舆情监测工作,发现问题,相互通报,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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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突发事件发生后网上不实言论,不利于善后处理工作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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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赛前泄露比赛信息,影响赛事公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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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应急处置预案针对性不强,未区分安全事故和其他一般事故的不同处置程序 |
在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时,针对赛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和其他火灾、人员拥挤、扰乱社会治安等安全事故,明确发生各类事故的具体处置程序和人员,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有效应对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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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未建立应急情况处置工作机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后处置程序不清、责任不清 |
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时,明确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责任分工、处置程序、相应机制等,并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开展各类应急处置演练,确保发生安全事故后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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