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体育局征求《厦门市参加全国全省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经费开支标准管理办法》文件意见
时间:2025-05-14 19:22

  《厦门市参加全国全省综合性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经费开支标准管理办法》(厦体规[2020]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印发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目前,《管理办法》已到期,根据近几年《管理办法》的运行情况和上级部门举办的赛事情况,我局于近期修订了《厦门市参加全国全省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经费开支标准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在5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局群众体育处(电子邮箱:tyjlzs@139.com)。  

  

  厦门市体育局

  2025年5月14日

厦门市参加全国全省群众体育赛事活动

经费开支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市体育部门组织参加全国、全省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的经费开支标准,参照国内、省内其他城市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厦门市体育局组队,代表厦门市参加全国、全省综合性全民健身运动会或综合性运动会群众组比赛,以及由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全国单项运动协会主办或承办、要求我市组队参赛的全国、全省单项群众体育赛事活动,以及受外省市体育行政部门邀请、需要我市组队参加的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或受厦门市体育局委派,代表福建省参加全国综合性全民健身运动会或综合性运动会群众组比赛的参赛人员(竞赛规程规定的运动员、教练、领队、队医和工作人员等,下同。)

 

第二章 参赛装备、服装费

 

  第三条 参赛人员在比赛中涉及自备比赛装备(球拍、球鞋、船桨、操类比赛统一服饰等)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800元的标准统一配置比赛装备。

  第四条 代表厦门市参加赛会规模和影响力较大、要求代表团统一着装的赛事活动,参赛人员可按照人均不超过800元的标准统一配置代表团服装。参加全运会、省运会等大型综合性运动会的,代表团服装可参照竞技项目代表团标准配置。

 

第三章 差旅费、食宿等费用标准

 

  第五条 参赛人员差旅费、食宿费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4〕25号)文件执行,参赛天数以竞赛规程和补充通知规定的报到时间和离会时间为准,如竞赛规程和补充通知未明确,报到和离会时间原则上为赛

  前1天报到、赛后1天离会。赛事主办方已明确食宿标准和参赛天数的,按照赛事相关标准执行。

  第六条 因项目特殊情况,需携带大型比赛器材参赛的,可根据实际需要,据实报销交通费和器材运输费。

  第七条 根据比赛日程安排,当晚有比赛任务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有保障任务的工作人员,可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25元标准安排夜餐,凭正式发票报销(不得以补贴形式发放现金)。

  第八条 参照《厦门市体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工作人员补贴的通知》(厦体〔2017〕119号)有关标准,根据参赛天数对参赛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参赛补贴。

  第九条 保险费用。参赛人员保险费用每人每天10元,按照参赛天数计算。

  第十条 体检费用。运动员体检费用每人200元,特殊项目运动员或有具体体检项目要求的,按规定根据实际需求结算。

  第十一条 医疗费用。参赛期间,如因在比赛过程中受到运动损伤或由此引发疾病需到医院就诊和住院的,所产生的费用可据实凭发票审核报销。如因与赛事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伤病或引发疾病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茶水点心费用。集训期间(不超过15天)和比赛期间各参赛队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元标准进行实物采购,凭正式发票报销(不得以补贴形式发放现金)。

  第十三条 集训及专家指导费用。为提高比赛成绩,确需进行强化集训的比赛项目,经市级体育部门批准可进行不超过15天的强化集训。集训期间可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标准安排伙食,凭正式发票报销(不得以补贴形式发放现金)。需临时聘请专家进行指导的,指导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专家劳务费参照我市考务劳务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选拔赛办赛费用。在组队参赛过程中,为避免引起争议或有相关文件要求,确有必要组织选拔赛的比赛项目,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

 

第四章 竞赛奖励

 

  第十五条 竞赛奖励仅限于对代表厦门市参加福建省运动会群众组比赛运动员;或受厦门市体育部门委派,代表福建省参加全国运动会群众组比赛的运动员给予奖励。其中:

  1.个人项目第一名(一等奖)奖励3500元、第二名(二等奖)奖励1800元、第三名(三等奖)奖励1000元。

  2.集体项目(指比赛项目需多人共同参与的项目,如广播操、啦啦操、球类项目中的足球、篮球、排球等)按个人项目奖金标准的N倍计算(N为依照竞赛规则中明确的实际上场比赛运动员人数)。

  3.团体项目(指竞赛规程设定的团体比赛项目,如乒乓球、羽毛球的团体赛等)按个人项目奖金标准的1-2倍计算(3名及以下运动员的,按1倍计算;3名以上运动员的按2倍计)。

  第十六条 受厦门市委派,代表福建省参加全国运动会群众组比赛,如省里有奖励的,我市不再重复奖励;如省里未奖励的,我市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章  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体育局负责资助奖励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绩效监控和评价,以及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和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规范核算,自觉接受审计、体育部门的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由市体育局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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