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出台背景
2020年,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厦门市社会力量承办市级运动队资助和奖励实施办法》,对与体育部门签订联办市级运动队协议,并承接参加省级(含)以上比赛任务的协会、俱乐部等社会组织和企业给予资助及奖励。
通过合作办队,社会力量借助省级以上赛事平台积累运动员的参赛经验,为运动员向上发展衔接更好的竞赛机会,也可提升自身实力和影响力,逐步发展为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重要力量。
二、社会力量承办市级运动队的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要具备项目实施能力,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企业;
二是具备项目开展所需的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
三是根据运动队梯队建设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教练员,且持有初级(含)以上教练员资质证书;
四是具备不少于2个年龄段的运动员梯队。
三、资助及奖励标准
资助及奖励标准按项目的分类、影响力、承担项目建设所需投入以及任务完成情况等,予以资助。
具体资助可分为以下两点:
第一,项目基本建设资助经费。与体育部门签订联办运动队并承接参赛任务协议的协会、俱乐部等社会组织和企业,按项目分类、影响力、承担项目建设所需投入,分别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基本建设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运动队场地、器材、服装、外训、比赛以及医疗、康复、营养等专业人才、聘请专业教练等费用。
第二,竞赛奖励经费。一是代表我市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学青会)比赛,并取得第一名的,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获得第二名的,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获得第三名的,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获得4-8名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二是代表我市参加省运会并完成签约任务的,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
四、社会力量承办市级运动队的征集周期
厦门市体育局会根据省运会周期项目布局情况,对社会力量承办市级运动队的资助申报工作每周期(四年)征集1—2次。目的在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体育运动的发展,共同培养优秀运动员并承接比赛任务,从而推动体育事业的持续发展。
五、对资助单位的监管措施
我局会与资助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下达任务指标,绩效管理根据厦门市社会力量承办市级运动队绩效监控进行量化,年终针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付款条件进行资金拨付。完成目标任务的,将全额支付资助金额,未完成任务的,将取消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
六、资助项目的征集方向
资助项目是根据省运会项目设项情况来定,一般会以新兴项目为主要征集方向。
七、范围期限
《办法》适用范围为厦门市辖区内,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中相关政策另有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0592-533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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