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充分激发和调动我市运动员、教练员积极性,提高我市竞技体育发展水平,不断深化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体制改革,根据《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发〔2007〕169号)、《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运动员奖金奖励办法><福建省体育教练员奖金奖励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08〕155号)、《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综合性运动会奖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体〔2023〕2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依据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录取名次给予运动员和教练员适当奖励,合理确定竞赛奖励标准、破纪录奖励标准和输送奖励标准等,实施差异化激励措施,进一步提高运动员、教练员积极性,促进竞技体育更高水平发展。
三、范围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代表我市参加全国、全省各级各类比赛并获得录取名次的运动员和我市输送代表国家或福建省参加部分赛事并获得录取名次的运动员,以及直接负责获奖运动员培训的我市教练员和为国家队、国家青年队、省市专业队、省市业余训练单位输送优秀运动员、后备人才的我市教练员。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四、主要内容
(一)运动员奖励
1.运动员名次奖
对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录取名次的给予奖励,其中:
年度比赛中,运动员在同一项目多次获得录取名次的,按最高标准计发一次,不得重复计发;在不同项目比赛获得录取名次的,分别计发。综合性运动会奖励可重复计算。
集体项目中主力队员与非主力队员比例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竞赛规则中明确的比例确定。团体项目按照上场人数确定主力队员。集体项目和团体项目的非主力运动员,按主力队员奖金标准的50%计发。
全国比赛中设甲、乙级赛或A、B组赛的,甲级赛、A组赛按照全国比赛的奖励标准执行,乙级赛、B组赛按照全国青少年比赛的奖励标准执行。
2.运动员破纪录奖
运动员在比赛中打破或创造纪录的给予破纪录奖。
运动员在同一次比赛中同一项目多次打破纪录的,按最高标准给予一次奖励。
运动员破纪录成绩,以同级体育单项协会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3.运动员在一次比赛中,获得多项录取名次或获得录取名次同时又打破纪录的,按其所获名次和破纪录的奖金标准分别计发。
(二)教练员奖励
1.教练员(组)培训奖
教练员(组)所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录取名次或打破纪录的,该教练员(组)获得培训奖。培训奖奖金标准与所培训的运动员奖金标准相同。
团体项目(指竞赛规程设定的团体比赛项目)教练员(组)按培训奖奖金标准的1-2倍计算(3名及以下运动员的,按1倍计算;3名以上运动员的按2倍计);集体项目(指球类项目中的足球、篮球、排球等)的教练员(组)按培训奖奖金标准的3倍计算。
经市体育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项目队总教练按该项目队获奖教练员平均奖金额的80%计发,奖金列入该项目队教练员奖金总额,由各训练单位统一评发。
2.教练员输送奖励
根据运动员成才规律,我市运动员输送可分为四个等级,即:一级国家队,二级福建省专业队、厦门市专业队,三级福建省体校,四级厦门市级业余训练单位。教练员向上一级训练单位输送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给予输送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4)。
3.教练员成才追踪奖
运动员输送后,在奥运项目世锦赛、奥运项目全国锦标赛中获得录取名次的,其输送教练员连续培养时间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输送后四年内,按竞赛奖励标准给予成才追踪奖。第五年起每年递减5%,最低不少于该运动员奖励金额的30%。成才追踪奖一直评发至该运动员从国家队或省队退役或调离。
输送教练员成才追踪奖只追溯到市级训练单位。
4.运动员若由同级多名教练员经不同年限培训过而后获得成绩或输送的,其培训奖、输送奖和成才追踪奖按各位教练员培训年限占比分别计发。
(三)其他奖励
1.运动员(队)在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并做出突出贡献的,经上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后,给予一定的特殊奖励。
2.群众体育中非奥运项目竞赛奖金除世锦赛按附表一执行外,其余国内竞赛奖金按照奥运项目同级别赛事奖励标准的50%计发。
3.对为运动员(队)取得优异成绩作出贡献的行政后勤保障人员予以奖励,包括对运动队取得成绩作出贡献的领队、陪练、科医、文化教师、后勤、管理人员等。奖金标准按每年度实际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0%计发(其中,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福建省运动会的行政后勤保障人员奖金标准按运动员最高单项奖金总额的20%计发),具体由各训练单位研究制定奖励方案,报市体育局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4.凡在综合性运动会中,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团(队)奖励10000元,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个人奖励1000元。
5.凡在福建省运动会或厦门市组团参赛的综合性运动会中,和厦门市体育局签订金牌任务的训练单位,每超额完成一枚金牌,按照两枚金牌的标准给予奖励。
6.各类赛事带入福建省运动会的牌、分,不重复奖励。
(四)奖励审批
1.体育竞赛奖励每年计发一次,由获得竞赛成绩的运动队所在的单位审核后报市体育局审批。
2.运动员、教练员、行政后勤人员奖金由所在单位审核,完整填写相关材料,并附上相关的成绩证明和输送证明复印件,于次年三月底前报市体育局审批,竞赛成绩的审核部门为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或群众体育处,奖励标准的审核部门为市体育局人事处。
五、注意事项
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订完善。中央、省出台相关政策,厦门市遵照执行;与原有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体育局人事处 0592-5339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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