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34-05-01-2022-011 | 文 号 | 厦体〔2022〕69号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22-06-07 | |
标 题: | 厦门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体育领域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等清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体育领域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等清单的通知 |
各区文旅局(体育局)、各处室、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市体育领域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厦门市体育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厦门市体育领域行为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体育局
2022年5月27日
厦门市体育领域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处罚依据 |
1 |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 |
1.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主动陈述体育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提供有效线索、证据的; 3.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配合体育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2 |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 |
1.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主动陈述体育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提供有效线索、证据的; 3.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配合体育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3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1.未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经营者主动及时中止无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体育部门申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经营者主动及时中止营业,积极配合履行赔偿义务,并按要求落实体育部门整改要求,并及时向体育部门申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3.经营者主动陈述体育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提供有效线索、证据的; 4.经营者配合体育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4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 |
1.未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经营者主动及时中止经营活动,积极及时完成体育部门整改要求,确保经营场所符合经营条件;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经营者主动及时中止经营活动,积极及时配合履行赔偿义务,积极及时完成体育部门整改要求,确保经营场所符合经营条件; 3.经营者主动陈述体育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提供有效线索、证据的; 4.经营者配合体育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5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
1.未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经营者主动及时中止经营活动,积极及时完成体育部门整改要求,确保经营场所按照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经营者主动及时中止经营活动,积极及时配合履行赔偿义务,积极及时完成体育部门整改要求,确保经营场所按照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3.经营者主动陈述体育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提供有效线索、证据的; 4.经营者配合体育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6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
1.经营者经批评教育后及时主动配合监督检查,主动减轻对监督检查行为造成影响; 2.经营者主动陈述体育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提供有效线索、证据的; 3.经营者配合体育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厦门市体育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处罚依据 |
1 |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 |
1.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配合体育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2 |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 |
1.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配合体育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3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1.经营过程中未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经营者主动及时中止经营活动,并主动退赔违法经营所得,积极及时完成体育部门整改要求,并及时向体育部门申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2.经营者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经营者配合体育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经营者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5.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4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 |
1.经营过程中未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经营者主动及时中止经营活动,并主动退赔违法经营所得,积极及时完成体育部门整改要求,并确保经营场所符合经营条件; 2.经营者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经营者配合体育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经营者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5.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5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
1.经营过程中未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经营者主动及时中止经营活动,并主动退赔违法经营所得,积极及时完成体育部门整改要求,并确保经营场所按照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2.经营者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经营者配合体育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经营者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5.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6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
1.经营者经批评教育后及时主动配合监督检查,主动消除对监督检查行为造成影响; 2.经营者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经营者配合体育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经营者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5.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厦门市体育领域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强制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处罚依据 |
1 |
无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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