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34-31-01-2024-013 主题分类 综合业务
发布机构 文 号 厦体〔2024〕159号
生成日期 2024-08-09
标 题: 厦门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厦门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8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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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厦门市体育局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体育局        

  (此件主动公开)                 2024年8月9日

  厦门市体育局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局系统各类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局机关及下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入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程其他采购活动,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第二章 采购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挂靠局办公室。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局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主要从经费来源、政策要求和采购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依法依规履行对本局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负责牵头成立局代理机构遴选工作小组,遴选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等。

  (三)负责牵头组织代理机构的遴选工作,并按程序将遴选结果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公布执行。

  代理机构遴选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一是由局机关主要涉及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相关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每家择优推荐2—3家代理机构作为备选机构。

  二是由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相关处室、单位推荐的备选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对于近2年被相关单位纳入黑名单、存在失信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代理机构直接取消备选资格。同时,按照审核后备选代理机构被推荐票数进行排名,并选定前8家代理机构作为我局代理机构名录库建议名单。如出现代理机构推荐票数相同并列的情况,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入选代理机构建议名单。

  三是组织召开代理机构遴选工作小组会议,研究确定代理机构名单并公布执行,作为我局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范围。

  四是代理机构范围名单根据我局工作实际,一般每2—3年调整一次。  

  第五条  采购人职责

  根据加强政府采购内控分级管理的要求,局属各单位应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并向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报备。各单位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应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实施采购内控管理及需求审查,建立采购内部审批流程,进一步规范实施采购各项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表,做到应编尽编。

  (二)根据预算批复情况,编制政府采购的实施计划。

  (三)依据批复的实施计划,实施政府采购。

  (四)组织实施单位自行采购工作。

  (五)选定采购代理机构。从我局公布的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范围中随机选定,每个采购项目限抽签一次。

  1.政府采购、局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选定由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2.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选定。局属单位由本单位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局机关由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具体方法为:采购需求处室派1名代表,在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机关纪委各1名成员的监督下,从统一制作的数字签中随机抽签选定。

  (六)负责招标文件的审核。

  (七)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并做好履约验收管理。

  (八)负责做好采购档案的归档、信息统计及上报工作。

  (九)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

  (十)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项。

  第三章  采购类型、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六条  根据采购对象不同,采购类型分为工程类、货物类和服务类3种。

  (一)工程类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以外的项目;

  (二)货物类指通用设备、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品、体育设备、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等;

  (三)服务类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公共体育类:包括体育领域相关规划制定、政策研究及相关技术服务;

  2.行政服务类:包括体育宣传、法律服务、信息统计调查服务、审计服务、档案管理、资产管理、外包服务、会议服务等;

  3.信息化服务类项目:OA系统、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维护和升级、信息系统建设等;

  4、后勤服务类:包括物业管理、租赁服务、维保服务等。

  第七条 我局采购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局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小额零星采购四种。

  (一)政府采购,是指纳入厦门市级政府采购范围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项目范围包括:

  1.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达到采购预算起点及金额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具体按厦门市财政局公布的最新目录执行。

  2.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

  3.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限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采购项目,经我局内部规定程序审批后,由采购人按市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局采购,是指政府采购项目范围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属于局采购范畴的,按我局内部规定程序审批后,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三)单位自行采购,是指政府采购项目范围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4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属于单位自行采购范畴的,按采购人内部规定程序审批后,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采购。

  (四)小额零星采购,是指单位自行采购中采购金额较小、数量不多、品类较为零散的采购项目。局机关单笔采购金额在1万元及以下的小额零星采购(包括货物、服务和零星维修等),由需求处室提出申请,局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后,由局办公室统一购买。其中,货物类采购应优先通过万翔、京东、天猫、知名品牌旗舰店等主流网商,或是夏商、山姆、麦德龙、沃尔玛、大润发等连锁超市采购。如需通过其他渠道采购的,需提供价格不高于上述主流网商或大型连锁超市的比价证明。局属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八条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依法选择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为提高采购效率,优先依法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

  (三)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限额(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法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第九条  局采购项目,应严格依法对项目确定采购方式并组织实施采购。其中采购金额达到8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第十条  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对各项目确定采购方式后,按内控程序经单位审批后组织实施。其中,15万元以下工程类,10万元以下货物、服务类可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人按相关流程自行组织采购。

  局机关各处室自行采购项目由处室负责人牵头,组织处室人员研究确定采购方式并报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自行采购相关要求组 织实施。其中,采购金额15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在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局属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由各单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自行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文件公平性审查

  局系统招标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招标采购项目。采购处室(单位)按照《厦门市体育局招标采购文件负面清单自查表》对招标文件进行初审,并填写《厦门市体育局招标采购文件公平性审查表》,经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公平性审查小组。招标采购文件经公平性审查小组研究通过后进行公告发布。

  第十二条  采购方式变更

  (一)局机关各处室采购金额15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如需变更,需重新提交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并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二)局系统采购金额达到4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如需变更,需重新报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报局党组会研究)。采购人需重新填写《厦门市体育局采购审批表(事前填报)》(原表收回)并附上相关会议纪要后,提交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重新审核。   

  第十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

  谨慎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才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采购、局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审批程序:

  (一)提交申请。采购需求处室或单位按要求填写《厦门市体育局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并向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办公室)提交申请。其中,局属单位应先报本单位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处室或单位提交的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由申请处室或单位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流程组织实施。其中,局机关各处室采购金额15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局属单位采购金额达到4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报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报局党组会研究)。

  (三)采购结果公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单一来源采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处室或单位自行组织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应在市体育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局采购办进行核查,必要时重新组织采购。若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应及时向机关纪委反映。

  第十四条  除公开招标和单一来源外,各采购方式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依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严格按邀标程序实施采购活动。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依法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依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五)局机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类项目,可采用简易采购方式,通过三家以上比价等方式直接确定采购供应商。局属各单位可参照执行。

  1.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及以上部门临时交办且要求短时间内完成,且采购金额在40万元以下的项目;

  2.采购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项目;

  3.有其他特殊情况,且采购金额在40万元以下,经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认为可采用简易采购方式的项目。

  其中,第1类采购事项需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第2类采购事项需报分管业务局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未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重复采购同一品种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但依法依规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除外。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的备案或核准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鼓励本市诚信企业、地方优质产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同种货物可以采用跟单采购形式。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项目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以按不高于3个月期限内相同产品的本市政府采购中标价、成交价下调后的价格向任何能提供相同产品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流程管理的通知》(厦财购〔2017〕16号)要求,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包括车辆及设备租赁、会议展览、法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物业管理服务、保安服务、维修维护服务等项目,在预算资金有保障、服务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可以签订最长三年的服务合同。通过竞争性方式采购的上述服务项目到期时,在预算资金有保障、服务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采购单位原则上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延续合同履行期(延续期限不超过原合同年限),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且只能延期一次。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 采购程序一般包括:预算管理、采购意向公开、采购计划申报和审核、实施采购、签订合同、采购验收、项目结算、档案保管等。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应自主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申报新增预算,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文号、预算类型等。

  第二十二条  采购意向公开指采购人应当按年度集中公开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60日内集中公开本年度采购意向。除预算批复前按规定提前实施采购、年中追加或调整预算、随年度采购意向公开的时间距采购公告发布少于30日等,可单独公开或调整采购意向公开时间的特殊情况外,采购人公开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

  第二十三条 采购计划申报指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采购预算执行计划,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采购预算执行计划应当包括采购人名称、预算项目名称、采购项目、采购数量、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资金来源构成等。

  采购预算执行计划申报具体操作流程:采购人填写《厦门市体育局采购审批表(事前填报)》并附上相关资料经本单位集体研究后,报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提交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四条  采购计划审核指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报送的采购审批事项进行审核,审核采购预算、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并及时批复。

  采购项目资金预算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预算审批后再办理采购审批事项,其中政府采购项目还须补充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表。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需求调查可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工作机制,组织开展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一)一般性审查由采购需求处室或单位牵头组织实施,主要审查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二)重点审查由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是在一般性审查基础上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履约风险审查等。

  (三)一般性审查人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人员。重点审查人员应当包括局机关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负责人。采购人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采购程序。

  其中,基建项目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大宗货物”政府采购按照《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大宗货物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厦财购〔2009〕3号)等有关规定要求执行。非大宗项目政府采购,采购人应严格按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工作要求及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一)通过省网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办理预算信息及采购计划录入及审核手续;

  (二)通过系统按规定随机抽取采购代理机构;

  (三)在系统中按其规定格式签订代理机构委托协议书;

  (四)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五)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把关并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六)下达采购计划。

  后续流程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局机关各处室未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应按照以下要求和流程执行,局属各单位参照执行。其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对市场调研、采购文件编制、组织评标能力等要求较高,一般不建议自行组织。

  (一)竞争性磋商

  1.对磋商控制价进行测算,制定采购项目价格明细测算表。

  2.拟定磋商文件和技术、商务评分表。

  3.就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磋商控制价和磋商文件等报分管业务局领导审核同意。

  4.在市体育局官网发布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5.做好供应商报名登记和响应文件递交登记工作,并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6.成立磋商工作小组。磋商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应为单数),其中采购需求处室人员不超过2人,其他人员需包括采购、财务、监督等内部机构人员。

  7.组织开展磋商工作,确定成交供应商。

  8.在市体育局官网对采购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

  9.拟定采购合同,经承办部门(处室)负责人、局法律顾问、财会人员审核后,按局机关合同签订分级授权权限报局领导审定后签署合同。

  10.合同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

  (二)竞争性谈判

  1.对谈判控制价进行测算,制定采购项目价格明细测算表。

  2.拟定谈判文件。

  3.就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谈判控制价和谈判文件等报分管业务局领导审核同意。

  4.在市体育局官网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5.做好供应商报名登记和响应文件递交登记工作,并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6.成立谈判工作小组。谈判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应为单数),其中采购需求处室人员不超过2人,其他人员需包括采购、财务、监督等内部机构人员。

  7.组织开展谈判工作,确定成交供应商(按照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8.在市体育局官网对采购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

  9.拟定采购合同,经承办部门(处室)负责人、局法律顾问、财会人员审核后,按局机关合同签订分级授权权限报局领导审定后签署合同。

  10.合同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

  (三)单一来源

  1.填写《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表》,明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依据、采购价格及价格商谈测算过程、单一来源采购对象等。

  2.对拟采购企业资格和信用情况进行审查。

  3.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表》报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申请处室或单位按流程组织实施。如采购金额达到40万元及以上的,按程序报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

  5.在市体育局官网对采购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拟定采购合同,经承办部门(处室)负责人、局法律顾问、财会人员审核后,按局机关合同签订分级授权权限报局领导审定后签署合同。

  7.合同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

  (四)询价

  1.对询价控制价进行测算,制定询价项目价格明细测算表。

  2.就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和询价控制价等报分管业务局领导审核同意。

  3.拟定并发放询价公告,规定供应商响应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4.对报价供应商进行资质和信用审核。

  5.组织开展询价工作,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形成询价评审会议纪要。询价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应为单数),其中采购需求处室人员不超过2人,其他人员需包括采购、财务、监督等内部机构人员。

  6.在市体育局官网对采购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

  7.拟定采购合同,经承办部门(处室)负责人、局法律顾问、财会人员审核后,按局机关合同签订分级授权权限报局领导审定后签署合同。

  8.合同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按规定委派1—2人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采购人代表参与开标的,不得再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同个项目的评审。

  第三十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监督实施并做好履约验收。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进行项目结算。

  第三十二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应负责做好采购档案的归档、信息统计及上报工作。

  第五章  合同签订、项目验收及价款支付

  第三十三条  采购合同的签订和项目验收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对于一般项目,采购人应当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三十五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经批准后,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应当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对方签订合同或不按规定签约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小组由使用部门、采购部门组成。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需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其所发生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在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验收,不得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约定以外附加不合理的验收条件。

  第三十九条  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处室或单位公章。验收不合格的,应在验收报告中写明原由。验收成员出具虚假验收结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中标单位为联合体形式的,采购人应当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为由延迟付款,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章   采购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局机关各采购处室应妥善保存采购资料,并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的3个月内,整理移交局办公室存档,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局属各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办公室)报送上季度(第四季度为报送全年)政府采购、局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统计表。

  第四十四条  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需定期对采购人采购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

  第四十五条  采购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一)故意拆分采购项目自行采购的;

  (二)擅自改变采购方式或随意更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的;

  (三)泄漏与采购活动有关、需保密的情况和资料、文件等信息的;

  (四)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违法违规相互串通、虚假招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供货合同;

  (六)随意变更中标人的;

  (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支付货款的;

  (八)其它违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体育局采购管理办法》(厦体〔2022〕1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厦门市体育局采购审批表(事前填报)

  2.厦门市体育局采购清单

  3.厦门市体育局采购执行情况统计表(事后填报)     

  4.厦门市体育局机关自行采购项目档案目录

  5.竞争性磋商相关文档模板(自行组织采购)

  6.竞争性谈判相关文档模板(自行组织采购)

  7.单一来源相关文档模板(自行组织采购)

  8.询价相关文档模板(自行组织采购)

  9.采购项目验收单

  厦门市体育局办公室

           2024年8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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