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文旅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厦门市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体育局
2024年6月6日
厦门市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若干意见(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内由体育行政部门主办或承办的,或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国家对国际级、国家级体育赛事活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市各级部门(系统)、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市体育局相关处室、局属各单位按照其职能分工负责全市范围内相应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各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内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赛前监管
第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应当在赛前通过协议等书面形式共同约定或明确,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落实体育赛事活动各项安全措施。主办方与承办方应当共同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构,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场地保障等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责任分工,包括但不限于:
(一)主办方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全面组织,提出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包括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模、竞赛规程、经费来源等),发布赛事文件,向参赛各方告知“熔断”机制启动条件、程序、处置措施、法律后果等内容,任命技术代表、纠纷解决委员会成员、总裁判长及委派主要裁判。
(二)承办方应当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建立体育赛事活动安全风险分析机制,召开体育赛事活动安全风险研判分析会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并督促落实。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
(三)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服务、场地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安全标准,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遇有突发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第五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根据需要,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体育赛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制定保证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有序举办的各项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落实保障体育赛事活动正常举办所需的资金,配置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设备。
(三)根据体育赛事活动实际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裁判员。
(四)严格落实通信、医疗、卫生、食品、交通、消防、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制定相关工作方案与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对体育赛事活动进行有效的风险防控。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和反兴奋剂机构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检测等工作,采取措施排查和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
(六)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本项赛事活动参与者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相关信息,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赛事活动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七)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告知其监督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八)体育行政部门主办或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九)至少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30日,通过网络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竞赛规程、参赛条件等信息。其中参赛条件,包括参赛者年龄、健康状况、运动技能以及知悉运动风险、履行承诺、服务组委会安排等。
第六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筹办的动态信息,促使全市范围内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备尽备。督促各体育赛事主办方或承办方填报赛事信息,及时统计、发布体育赛事活动计划,推动赛事信息公开透明。针对拟举办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落实行政许可工作,跟踪赛事筹办情况,落实监管责任。对于参与人数较多、人身危险性较高、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体育赛事活动,列入重点监管范围。主办方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5号令)《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若干意见(修订)》规定,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报批(或备案)赛事 。
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的,由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全权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 赛中监管
第七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履行安全办赛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落实本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
(二)配备与本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保安人员、其他安全工作人员以及安全救助人员。
(三)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有权拒绝其进入体育赛事活动场地。
(四)保障本项体育赛事活动临时搭建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用电线路敷设、临时用电配电设施、临时安装消防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五)对妨碍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按照核准的体育赛事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当发现进入体育赛事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立即限制入场,以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现场秩序和安全。
(七)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引导现场观众文明观赛,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赛场。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制止行为、中止赛事活动等处置措施。
(八)应当密切关注各部门发出的预警信息及有关灾害、事故信息,遇到符合“熔断”机制条件的突发情形,立即启动和执行熔断机制。
第八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协办方应当履行属地安全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障体育赛事活动场所、设施、器材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本项体育赛事活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本项体育赛事活动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本项体育赛事活动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体育赛事活动过程中若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等突发情况,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第九条 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教练员、裁判员、志愿者、医护人员、工作人员、观众等)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操纵比赛、冒名顶替,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严禁使用兴奋剂,严禁违反体育精神。
(三)遵守体育赛事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其他违禁品。
(四)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服从现场管理,维护体育赛事活动的正常秩序。
(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不得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
(六)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体育赛事活动参与各方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一)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发现主办方、承办方作出的安全管理承诺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相符,责令暂停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工作,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通报该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机关撤销举办资格,或通报该项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单位暂停筹备工作。
(二)密切关注赛事进程,在办赛条件发生变化时,督促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在不具备继续办赛条件的情况下,责令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及时启动“熔断”机制,中止体育赛事活动。
(三)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期间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 责令承办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停止该项体育赛事活动。
(四)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有涉嫌不符合相关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予以处理,提出整改建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的体育仲裁管理范围的纠纷,可以提交赛事组委会纠纷解决工作机构,也可以依法申请体育仲裁。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若发现违规办赛、低质办赛、虚报信息、消极比赛、使用兴奋剂等不良现象,应第一时间了解情况,主动或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弄清事实,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五章 赛后监管
第十一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将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纳入体育工作考核评估体系,对所辖区范围内或职责分工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竞赛组织、安保标准、反兴奋剂、安全保障宣传方式、社会影响等进行规范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诚信管理、赛事补助或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体育赛事活动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体育赛事活动领域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经营主体、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联合惩戒。对造成重大事故、严重社会影响的体育赛事活动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列入名单向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违反《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福建省体育局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相关规定适时进行修正和补充,其他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厦门市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事项清单
类别 |
序号 |
监管事项 |
监管措施 |
备注 |
|
一、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责任制 |
1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未建立体育赛事活动安全工作机制,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够,未明确安全责任人。 |
在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中设立体育赛事活动安全工作机构,并明确场地安全、项目安全和其他各类保障安全等相关内容的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和联系方式,确保各类安全问题责任清晰。 |
||
2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未与各安全责任人签订赛事安全责任书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与各安全责任人签订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责任书 |
|||
3 |
体育赛事活动参与各方未签订协议或未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
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要在签订书面协议时进一步明确赛事参与各单位的安全工作职责,压实各方安全责任。 |
|||
二、体育赛事活动安全制度(“1+4+X”方案:即1个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保方案、医疗方案、舆情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含熔断机制等4项安全工作预案,根据赛事规模和疫情防控需要制定疫情防控、善后处置等X项工作方案) |
4 |
未制定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或方案不完善,导致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混乱无序。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加强体育赛事活动风险评估,结合办赛地点实际情况,从体育赛事活动的场地、气象条件、自然环境、竞技难度、项目设置、赛事组织、安全隐患等多方面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科学制定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医疗方案、安保方案、舆情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尤其是制定包括“熔断”机制在内的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
||
5 |
未制定体育赛事活动安全保障工作方案或方案不完善,导致体育赛事活动出现安全问题,责任分工未明确。。 |
||||
6 |
未制定体育赛事活动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导致现场救援工作混乱无序,延误救治时间。 |
||||
7 |
未制定体育赛事活动舆情处置方案,导致舆情处置不力,引起重大舆情事件。 |
||||
8 |
未制定体育赛事活动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导致突发事件发生后管理混乱,影响处置效率。未制定风险评估报告(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 |
||||
9 |
未制定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或应急处置预案中未包含“熔断”机制相关内容 |
||||
三、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教育培训 |
10 |
赛前未对参赛人员开展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流于形式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在赛前组织全体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 |
||
11 |
未针对工作人员、志愿者等开展专业培训,导致其因不了解该运动风险引发安全事故。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赛前开展针对工作人员、志愿者等的专业培训,使其了解工作职责、业务流程、安全规范等相关内容,进一步提高安全保障工作水平,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
|||
12 |
赛前未对参赛者进行风险告知和安全提示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类型特点,充分履行对参赛者的风险告知和安全提示义务。 |
|||
四、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要求 |
参赛人员 |
13 |
参赛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导致发生安全事故(需要资质的运动项目)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在赛前严格审查参赛人员证照,资质不符合赛事活动要求的禁止参赛。 |
|
14 |
因身体健康问题导致突发疾病造成伤亡事故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要求参赛者在报到时提供与参加项目要求相应的健康证明,若无证明则不允许参赛。 |
|||
15 |
未购买足额人身意外伤害险导致受伤运动员无法及时得到救治 |
必须购买保险的赛事,报到时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工作人员应检查保险购买情况,若无保险则不允许参赛。 |
|||
16 |
安全意识薄弱,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导致赛时忽视突发风险,强行参赛造成个人人身伤害。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赛前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参赛人员安全意识,对受伤或明显状态异常但仍坚持比赛的运动员及时劝停。 |
|||
17 |
参赛者服用兴奋剂,对自身健康造成危害,影响赛事公平性。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有条件情况下增设兴奋剂抽查环节。 |
参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执行 |
||
器材 |
18 |
器材所持证照不全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在赛前检查器材所持有的证照、保险,确保证照齐全。 |
||
19 |
器材存在故障,无法确保赛事正常进行。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赛前开展器材检查,排查器材安全故障,确保器材处于安全状态。 |
|||
20 |
未配备相应器材维修人员,器材出现故障后无法及时维修。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按照赛事器材种类和数量配备充分且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人员。 |
|||
场地 |
21 |
不满足相应项目赛事开展要求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确保场地符合所开展项目赛事活动的具体要求 |
||
22 |
场地未划分功能区,未实行区域证件管理,竞赛区域未实施安保,有无关人员出入。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对场地划分功能区,严格执行区域证件管理,竞赛区应严格实施安保,无关人员禁止出入。 |
|||
气象 |
23 |
天气异常组织赛事活动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根据各类赛事要求对气象状况开展跟踪监测和预警。 |
||
24 |
无极端天气应急预案 |
赛事筹备阶段应制定极端天气应急预案,确保出现极端天气时能及时启动赛事“熔断”机制,中止比赛,确保参赛人员人身安全。 |
|||
25 |
出现高温、暴雨、雷电、沙尘暴等异常天气未及时采取措施 |
||||
五、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要求 |
承办单位 |
26 |
无办赛资质,影响赛事整体运行。 |
体育行政部门应在体育赛事活动立项阶段全面审查申办材料,实地了解承办单位情况,包括主要业务、办赛经验、专业人员数量、人力保障、信用状况、与当地部门沟通情况等,设置赛事监督制度。 |
|
27 |
无办赛经验,影响赛事整体运行。 |
体育行政部门应在体育赛事活动立项阶段评估承办单位的办赛经验,应选派经验丰富的人员负责赛事活动裁判、赛事安全等工作。 |
|||
28 |
协调能力差,发生突发事件时无法及时调动所需资源,影响善后处理工作。 |
体育行政部门应在体育赛事活动立项阶段评估承办单位协调市场、交通、医疗、气象、通信、公安、救援等方面的能力。 |
|||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实施 |
29 |
未制定相应赛事竞赛规程、竞赛规则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按照相应项目的竞赛规程、竞赛规则组织实施。 |
||
30 |
未制定竞赛纪律并组织实施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针对体育赛事活动涉及的项目,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竞赛纪律并组织实施。 |
|||
31 |
竞赛科目设计不合理,导致运动员体力透支。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充分考虑天气、地形、安全等各种因素,赛前由体育赛事活动总裁判长综合评估后确定当日比赛科目,确保竞赛科目设计合理。 |
|||
工作人员及志愿者 |
32 |
缺乏突发事件处置经验,造成事态扩大。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在赛前统一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培训。 |
||
33 |
不遵守比赛纪律,影响赛事整体运行。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加强人员管理,凡发现不遵守比赛纪律的情况,不允许其再担任赛事工作人员及志愿者,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
|||
赛风赛纪 |
34 |
比赛科目设置重复、混乱,规则描述不清或有明显漏洞,影响赛事公平公正,造成争议事件发生。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设置项目,避免项目冲突。 |
||
35 |
裁判员泄露比赛信息,以及出现漏判、误判、错判等问题,影响赛事公平公正,造成争议事件发生。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加强对赛事裁判员的管理、教育和监督,确保裁判执裁公平公正。 |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在参加体育赛事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按《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执行 |
||
36 |
参赛人员扰乱赛场秩序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对参赛单位和个人开展思想教育和赛风赛纪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参赛观和胜负观,教育参赛运动员要严格遵守赛风赛纪,赛出良好的精神风貌。 |
|||
六、体育赛事活动安全保障要求 |
安保 |
37 |
赛场大规模人员聚集,发生现场混乱、踩踏等事故。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在赛前制定安保方案,配备与赛事规模相符的安保力量;应合理划分赛事活动各区域,设置专人负责安保工作的组织领导、现场调度,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处理;合理设置各类人员动线,对现场观众进行积极引导与有效管理,避免发生踩踏等事故。 |
|
38 |
无关车辆、人员在场地内穿行、逗留,发生车辆、人员冲撞事故。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在赛场内管制、限流或由专人负责引导车辆、人员。 |
|||
医疗 |
39 |
无医疗保障预案,发生紧急医疗事故时处置混乱,影响救治。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在赛事筹备阶段结合赛事特点制定医疗保障预案。 |
||
40 |
缺乏专业医护人员、医疗物资、救护车辆,受伤人员无法得到及时救治,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在赛场设置医疗点,配备充足的医疗救护人员、设备、药品、救护车等;规划好急救转运路线,确定定点医院,成立医疗救治小组,开通绿色通道;同时,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和资源调度迅速高效。 |
|||
交通 |
41 |
无交通保障预案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在赛事筹备阶段制定交通保障预案。 |
||
42 |
运动队前往赛场时因路况或交通情况复杂可能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
若赛场距离市区较远,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统一安排车辆前往,并组织交警协助带领车队。 |
|||
43 |
赛事相关区域交通管制未提前告知当地居民,引发冲突。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现场指示牌等多种方式提前告知道路交通管制情况。 |
|||
食品 |
44 |
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选择资质不全、食品安全条件较差、不具备保障能力的酒店、食品供应商,可能引发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赛事有关人员发生食源性疾病等症状。 |
赛事筹备阶段,结合赛事特点选择资质齐全、具有保障能力和条件的酒店、食品供应商,结合赛事特点制定食品供应安全方案,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赛事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处置程序、人员、联系方式等,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有效应对和处理。 |
||
消防 |
45 |
赛场内缺乏相应的消防设施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在赛场配备消防车辆和应急设施,赛前对赛场进行消防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
||
舆情 |
46 |
污蔑、诋毁赛事的言论,对赛事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
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舆情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置。 |
||
47 |
突发事件发生后网上出现不实言论,不利于善后处理工作进行。 |
||||
48 |
赛前泄露比赛信息,影响赛事公平性。 |
附件2
全市性体育赛事活动备案表(审批表)
填表单位(盖章):
赛事活动名称 |
|||
时间 |
参赛规模 |
||
主办方 |
协办方 |
||
承办方 |
执行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
是否建立 四个方案 |
|||
区级体育 部门意见 |
|||
市级体育 主管处室意见 |
|||
市级体育 部门意见 |
备注:1.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保方案、医疗方案、舆情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含熔断机制)等四项方案
2.承办方、执行单位办赛条件和资质相关证明材料
3.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实施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