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34-31-01-2023-016 主题分类 综合业务
发布机构 文 号 厦体〔2023〕185号
生成日期 2023-10-18
标 题: 厦门市体育局关于修订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制度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体育局关于修订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制度的通知
厦门市体育局关于修订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2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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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工作,现对《厦门市体育局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体育局

  2023年10月16日

  厦门市体育局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考勤与请休假管理,规范办公秩序,提高行政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及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第三条  处室负责人和下属事业单位领导要认真落实本制度的规定,严格考勤和请休假制度。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严于律己,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和缺勤。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四条  局机关实行考勤登记制度。考勤的内容包括:被考勤人上下班时间及请休假、外出等。局机关工作人员上下班必须通过OA签到、签退,外出开会、办事或请休假等应在OA系统上办理审批手续。人事处于每个月第一个星期一将上月考勤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向局务会汇报。各事业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参照执行。

  第五条  要将考勤结果与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奖惩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事业单位聘任挂钩,促进制度有效落实。

  第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一天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或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1.5小时的按请事假半天处理;

  2.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8次以上或一个月无故旷工1天,机关工作人员扣发当月绩效考评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扣发相应绩效工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3.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30次以上的或无故旷工3天的,可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不发年度考核奖;

  4.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50次或无故旷工超过5天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5.工作人员一年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给予辞退处理。

  第三章  休假、请假制度

  第七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享有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婚假、生育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

  第八条  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从下月起,按下列规定享受年休假: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单位应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年休假不跨年度使用。

  4.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5.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须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经单位同意后方可参加。参加在职教育脱产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脱产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本人须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单位同意后可不计为事假。

  6.当年各单位新录聘用或调入的有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军队转业干部、按有关规定安置的军队复员转业士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均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九条  工作人员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条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

  第十一条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享有1小时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二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意见,适当给予休产假。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给15天至30天休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流产的,给42天休产假。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中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3天的丧假,对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四条  凡在职在编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父母或配偶不在厦门地区工作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从下一年度开始,可按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两年可给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须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医师诊断,出具诊断书,向所在处室或单位领导申请病、伤假,门诊患者每次病假一般不超过7天。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应从严控制,视不同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当年未休年休假的应先安排年休假,再请事假。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或者事假期限超过批准时间的,按旷工处理。工作人员不得以事假为由,长期请事假不上班。对违反纪律者,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七条  婚假、生育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假期的计算包括法定休息日,不包括法定节日。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婚假、生育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工作人员请假(含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必须事先在OA上办理请假手续,向处室领导提出申请,根据实际逐级报告、审批后流转到人事处报备。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办理的,应先电话请示,在事后2天内及时补办。

  2.一般工作人员(指非在编人员、借调及派驻人员)请假2天内(含2天)由处室领导审批;3天以上(含3天)报分管领导审批。科员及以上工作人员请假1天内由处室领导审批;2天需报处室领导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含3天)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分管人事的局领导审批。局属各单位副职领导请假1天内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2天需要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含3天)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分管人事的局领导审批。

  3.各处室及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内(含1天)由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报分管领导、分管人事的局领导同意后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4.假期满后要按时返回岗位上班,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因特殊原因需要续假的,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如在外地,应及时向处室领导报告,按审批权限办理,并在续假期满后补办续假手续。无故超假按旷工处理。

  5.人事处于年终将请假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向局务会汇报。

  6.局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领导外出报告制度继续执行。

  7.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假期由各单位领导参照以上制度自行审批,单位负责人请假参照机关处室负责人执行,单位班子成员请假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8.局机关借调人员、非在编人员请销假审批手续办理参照此制度执行。

  第四章  工作人员请休假的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享有的年休假、婚假、生育假(产假)、丧假、探亲假,请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条  病假

  1.一年内累计在2个月内的,工资照发;

  2.一年内累计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其工资分别按下列标准计发:

  (1)工作满10年的,工资照发;

  (2)工作不满10年的,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90%发给;

  3.一年内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1)工作不满10年的,按月工资总额的70%发给;

  (2)工作满10年的,按月工资总额的80%发给;

  4.上述2、3项工作人员中,获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半个工作日病休的,病假两个半天按病假一天计算。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以内的,其工资照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九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省规定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扣除改革性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当月扣发工资后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补助1人户标准的,按当年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发给。当月如工资已发的,从下个月扣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种假期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机关及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非在编人员参照国家《劳动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厦门市体育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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