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XM00134-31-01-2026-001 | 主题分类 | 综合业务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厦体〔2026〕35号 | |
| 生成日期 | 2026-03-07 | ||
| 标 题: | 厦门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体育活动行政许可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体育活动行政许可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 ||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体育活动行政许可工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体育局
2026年3月5日
厦门市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体育活动
行政许可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事项名称
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体育活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许可依据
(一)《福建省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十七条;
(二)《厦门市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厦府规〔2025〕12号)第十八条。
第三条 船舶定义
本指南所称船舶,是指用于从事海上休闲体育活动的各类水上运载工具,包括:
(一)登记船舶:船长5米及以上、核定乘员不超过12人的帆船;
(二)备案船舶:船长小于5米、核定乘员不超过12人的小型帆船、帆板、 摩托艇、快艇、水上摩托、桨、筏等。
本指南所称船舶不包括商船、货船、公务船、渔业船舶以及其他用于生产经营运输的船舶。
第四条 许可主体
船舶登记或备案,系经营人依法申请海上休闲体育活动行政许可的法定前置条件。厦门市体育局负责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体育活动的行政许可。
(一)厦门市体育局负责休闲体育船舶(船长5米及以上、核定乘员不超过12人的船舶)的登记;
(二)各区文旅局负责小型船舶(船长小于5米、核定乘员不超过12人的小型帆船、帆板、摩托艇、快艇、水上摩托、桨、筏)的备案。
第五条 许可对象为企业法人、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不适用。
第六条 许可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第七条 不得无证经营、不得租借转让许可证件、不得伪造证照材料。
第八条 权利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自收到许可决定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体育局提出;
(二)行政诉讼:自收到许可决定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
(三)程序投诉:通过厦门市体育局设立的投诉渠道提出。
第二章 船舶登记
第九条 厦门市体育局负责休闲体育船舶的登记工作。
第十条 登记船舶范围
(一)船舶类型:船长5米及以上、核定乘员不超过12人的帆船;
(二)经营性质: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使用船舶向社会公众或不特定对象提供海上休闲体育活动的,应当依法向厦门市体育局申请船舶登记,并按规定刷写船名。
第十一条 登记材料
(一)《使用帆船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登记申请表》(附件1);
(二)所有权证明材料:
帆船所有权证明材料包括:
1.中国海事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
2.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颁发的有效期内的《运动帆船登记证书》;
3.若船舶非自有,需提供船舶所有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书》及船舶所有权人与船舶经营人签字或盖章的《非自有船舶管理协议》;
4.每艘船舶的船首、两侧侧面、船尾照片各一张,照片应清晰、完整,照片大小不低于2M,船舶载有的数字、型号、备案编号等信息清晰可辨。;
(三)帆船驾驶技术证书包括:海事局签发的A1F或A2F游艇操作证书,或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或厦门市帆船游艇运动协会签发的帆船驾驶证;
救生人员救生证书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国家体育总局核发的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游泳救生员注册证书及年检合格证明;
帆船经营人在提交材料时,应提交印有驾驶技术证书和救生证书封面及具体信息的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一并提交游泳救生员每年度审查(年检)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帆船经营人需按照帆船数量提供相应数量的驾驶技术证书和救生证书,以保证“一船两证”。一个操作人员可同时拥有帆船驾驶技术证书和救生证书。
(四)船舶检验证书:
有资质机构颁发的有效期内的《适航证书》,应当包含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临时检验报告。有资质机构为中国船级社各地分社、船舶检验局、国际帆联、中国船级社、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等。检验证书有效期满后(一般为三年)需重新申请检验,凭新的检验证书申请登记;或
《检验合格报告》:2013年9月中国船级社各地分社认证出台前生产及认证出台后生产但未获得中国船级社船检证书的帆船,需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国船级社检测合格报告;
自出厂日期之日起三年内申请登记的,应提供出厂证明;自出厂之日起超过三年的,需提供权威部门检测合格的报告;
(五)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安装的相关证明。
《适航证书》包含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临时检验报告或由相关系统运营机构或授权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书,确保设备合法接入定位系统。
第十二条 登记要求
(一)自有船舶
1.核定乘员(含驾驶、救生人员)≤12 人;
2.船名喷涂于船首两侧(字体高度≥5cm),核载人数标识于船尾(字体高度≥3cm);要求清晰可见,鼓励使用喷涂的方式保证固定,避免海水冲蚀毁坏和私人假借;
3.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安装的相关证明(即定位终端接入证明):证明定位终端设备已按技术标准要求安装并接入指定定位系统的文件。由相关系统运营机构或授权机构颁发,确保设备合法接入定位系统;
4.救生圈需标注“船名”的照片;
5.船舶适航证。
6.核定乘员(含驾驶、救生人员)不超过12人;
(二)非自有船舶
1.签订《非自有船舶管理协议》,明确船舶所有权人与船舶经营人在船舶安全、日常维护的权利与义务;
2.船舶所有人出具的“允许用于海上休闲经营”的书面授权(载明授权期限、船舶信息,需船舶所有人签字或盖章);
3.非自有船舶需提交保险单(投保人已将申请人列为共同被保险人)。
第十三条 存量船舶的过渡登记
存量船舶,是指在本工作指南施行前已经向所在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取得船舶备案凭证,且符合本章规定登记条件的现有船舶。
存量船舶的所有人应当在本指南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市体育局申请船舶登记。
申请存量船舶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备案凭证;
(二)船舶登记申请书;
(三)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
厦门市体育局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确认符合本指南登记条件的,应当直接予以登记,核发船舶登记凭证,不再重复进行实质审查。
第十四条 存量船舶的登记编号转换
存量船舶的船舶登记编号由原船舶备案编号转换生成。
不符合本章登记条件的存量船舶,由原备案机关责令其所有人在限期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由原备案机关注销其备案凭证,并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章 船舶备案
第十五条 备案机关
各区文旅局负责小型船舶的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备案船舶范围
船长小于5米、核定乘员不超过12人的小型帆船、帆板、摩托艇、快艇、水上摩托、桨、筏等。企业、合作社等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使用船舶向社会公众或不特定对象提供海上休闲娱乐服务,经营海上游览、娱乐、群众性体育运动等海上休闲活动的,经营人应依法将经营船舶向属地区文旅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刷写船名。
第十七条 备案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所有权证明材料:
若为5米以下、12人以下帆船,需提供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颁发的有效期内的《运动帆船登记证书》;
若为帆板、摩托艇、快艇、水上摩托、桨、筏,需提供购买合同(或网购凭证)、发票复印件或进口船舶的进口完税证明复印件;
若船舶非自有,需提供船舶所有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书》及船舶所有权人与船舶经营人签字或盖章的《非自有船舶管理协议》;
(三)合格证明材料:
若为5米以下(包含)帆船,需提供中国船级社、地方船舶检验机构或具有CE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船只检验证书或合格证书;
若为摩托艇、快艇、水上摩托,自出厂日期之日起一年内的,需提供出厂合格证明;自出厂日期之日起一年以上的,需提供由船检权威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四)每艘船舶的船首、两侧侧面、船尾彩色照片各一张;
(五)操作人员的驾驶技术证书:
若为帆船,需提供海事局签发的A1F或A2F游艇操作证书,或厦门市帆船游艇运动协会签发的帆船驾驶证;
若为摩托艇、快艇、水上摩托,需提供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或中国滑水潜水摩托艇运动联合会共同颁发的有效期的摩托艇运动驾照A或B类,或海事局签发的A1F或A2F游艇操作证书;
若为帆板、桨、筏,需提供由政府相关部门或授权、认可的机构颁发的相关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证书、运动员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其中之一;
(六)救生人员的救生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国家体育总局核发的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游泳救生员注册证书及年检合格证明。
经营人在提交材料时,应提交印有驾驶技术证书和救生证书封面和具体信息的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经营人需按照备案船舶数量提供相应数量的驾驶技术证书和救生证书,以保证“一船两证”。一个操作人员可同时拥有船舶驾驶技术证书和救生证书。
第四章 登记备案的主体文件
第十八条 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审批部门通过电子证照库进行调取与核查信息)
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商事主体(公司、合作社等)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审批部门通过电子证照库进行调取与核查信息)
身份证明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有效的外国护照。
第二十条 诚信经营服务承诺书
按照附件3模板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承诺书
按照附件4模板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靠泊协议
靠泊协议是帆船经营人与码头/停靠点运营单位签订的规范性文件,需明确双方权责,包含以下条款:
(一)主体基础信息条款;
(二)靠泊服务范围条款(明确船舶停泊设施类型、休闲活动水域边界、可停靠的码头或核定停靠点名称及位置);
(三)安全管理责任条款(帆船经营人需遵守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四)终止情形条款(列明帆船经营人终止靠泊的情形)。
为确保靠泊协议有效且所涉经营活动合规,协议中约定的靠泊设施本身必须具备合法资质。根据靠泊设施类型,需对应满足以下合规要求:
经营性码头:指经验收合格、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码头。需提供厦门港口管理局出具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核定停靠点:需提供主管部门或有权部门出具的核定文件;
自属码头:需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相应验收证明;
临时靠泊点:需提供设置已获批准或备案文件,并明确使用期限与安全责任;
其他各区政府向社会公布的靠泊设施以及停泊点。
第二十三条 船舶运营管理操作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防污染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承运人责任保险单、艇上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单、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单(驾驶员、救生员、工作人员)或者相应的财务担保凭证。
承保范围应该包括本船船身(船壳,机器,救生艇,船具和设备);第三者责任(船东对旅客责任、其余第三者人身伤亡);附加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附加油污责任险。
(二)保险金额
船舶及乘员责任保险保障的保险额度,推荐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
(三)担保凭证
财务担保凭证可以是有担保资质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第五章 许可条件
第二十五条 主体资格条件
(一)已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健身休闲活动”或“体育赛事策划”等相关规范表述,或申请人承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二)合作社成员应当有固定经营场所,需提交“成员名册”及“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三)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海上休闲体育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经营能力;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近5年内未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 船舶条件
申请许可的申请人需提交符合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船舶登记凭证或备案凭证。
第六章 申请材料目录
第二十七条 主体资格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审批部门通过电子证照库进行调取与核查信息);
(三)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身份证明(审批部门通过电子证照库进行调取与核查信息);
(四)《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五)主体资格材料。
第二十八条 船舶材料
(一)船舶清单;
(二)《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备案证书》;
(三)《非自有船舶管理协议》以及《授权书》;
(四)船舶照片;
(五)AIS定位终端接入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 人员材料
(一)驾驶人员资质证书;
(二)安全救生人员资质证书;
(三)人员汇总表。
第三十条 靠泊设施和停泊点材料
(一)停泊证明;
(二)靠泊协议。
第三十一条 安全管理材料
(一)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二)应急预案;
(三)乘员人身意外保险保单;
(四)应急设备清单+检查记录。
第七章 许可程序
第三十二条 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线下提交的,材料应当装订成册并制作目录。
第三十三条 受理
(一)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的,当场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当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三十四条 审核
(一)形式审核:核查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包括复印件是否盖章、证书是否在有效期;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现场核查:申请人应当协助核查人员登船,并确保登船安全条件;核查开始前,核查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回避,并询问申请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核查中:①由2名及以上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开展,证件需出示给申请人;②核查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录像时长覆盖整个核查过程,画面清晰显示核查人员、船舶标识、设备状态;③发现问题当场向申请人指出,申请人可当场提出异议,异议内容记录在《现场核查记录表》“申请人异议栏”,双方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上注明拒签事由及时间,由两名核查人员签字确认,并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佐证。
核查后:①《现场核查记录表》1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核人员;②录音录像资料刻录光盘存档,保存期限10年;③申请人当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核查结束后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听证程序:
1.启动情形:
1.1主动听证: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1.2依申请听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前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2.组织听证:
2.1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2.2行政机关应当指定非本案审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并告知回避权利;
2.3提前7日送达《听证通知书》(载明时间、地点、主持人、听证事项、回避权利等);
2.4听证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审批期限。
3.听证笔录: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五条 决定
(一)符合全部条件的,4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海上休闲体育活动经营许可证》,载明 “许可证编号、申请人名称、船舶数量、停泊点、有效期、许可机关、发证日期”;并发放“船舶统一标识”,便于行政管理;
(二)需延期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制作《许可延期通知书》载明延期理由及延长后的决定日期,送达申请人;
(三)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具体不符条款、法律依据、陈述权、申辩权、复议与诉讼权利。
第三十六条 送达
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完成送达。
(一)自取:凭《受理通知书》原件和身份证明原件到窗口领取,领取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二)邮寄:通过EMS邮寄;
(三)电子送达:申请人同意的,通过厦门市政务服务平台或体育局服务平台电子送达。
第八章 许可变更、延续与注销
第三十七条 许可变更
(一)主体信息变更:30日内申请,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许可证、变更证明文件;
(二)船舶变更:30日内申请,需提供新增船舶的登记或备案材料、减少船舶的“退出说明”;
(三)跨区停泊点变更:30日内申请,需提供新停泊点符合安全条件的承诺书及相关权属证明。
第三十八条 许可延续
(一)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
(二)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许可注销
(一)注销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厦门市体育局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海上休闲体育活动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二)主动注销程序
被许可人申请主动注销的,应当向厦门市体育局提交《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并交回《海上休闲体育活动经营许可证》。材料齐全的,厦门市体育局应当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出具《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期满未延续的注销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厦门市体育局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60日内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制作《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注销该行政许可,并向社会公示。
(四)强制注销程序
因本条规定第(一)款第2、3、4项情形需要注销行政许可的,厦门市体育局应当启动强制注销程序:
1.事先告知:提前10个工作日向被许可人送达《行政许可注销告知书》,载明拟注销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2.权利保障:被许可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厦门市体育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有权要求听证;
3.作出决定:根据复核结果,制作《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并送达被许可人,同时告知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证照处理:被许可人应交回许可证;拒不交回的,厦门市体育局应当公告作废。
(五)档案管理
注销完成后,厦门市体育局应当将注销决定书、送达回证或公告记录、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等归入行政许可档案,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执行,不得少于10年。
(六)法律后果提示
被许可人应当依法承担与行政许可注销相关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被吊销许可证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申请行政许可。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日常监管
(一)监管分级:A级(优良)、B级(合格)、C级(重点监管);
(二)应当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信用状况、风险程度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监管;
(三)双随机抽查:B级10%/年,C级100%/年。
第四十一条 信用监管
(一)信用信息记录
厦门市体育局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许可申请、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投诉处理等信息,并依法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
(二)重点监管名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实施严格监管,期限为3年,期满自动移除:
1.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
2.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许可证的;
3.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5.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信用修复
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当事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信用修复:
1.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
2.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满1年。
(四)联合惩戒的适用
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执行,不得自行创设限制权利的措施。
(五)信息公示与异议
信用信息的认定、修复及公示,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异议权和救济权。当事人认为信息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厦门市体育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查并答复。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法律冲突处理
本指南与法律、行政法规冲突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与福建省规章冲突的,适用福建省规章;与厦门市其他规章冲突的,由厦门市体育局提请厦门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裁决。
第四十三条 废止条款
已取得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延续需按本指南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指南由厦门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体育活动之船舶登记表
2.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体育活动之船舶备案表
3.诚信经营服务承诺书
4.安全管理承诺书
5.安全保障制度与措施(示例)
6.船舶登记凭证与船舶备案凭证
7.登记及备案编号喷涂位置和样例
8.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体育活动行政许可申
请表
9.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体育活动许可告知承 诺书
10.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11.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12.海上休闲体育活动经营许可证(示例)
厦门市体育局办公室
2026年3月6日印发
办公室:0592-5121239值班室:0592-5127451传真:0592-512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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